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本中心”)为向单位提供网上综合业务服务,与申办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综合业务的单位共同签署《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
一、接受协议
1、单位在点击同意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
2、单位点击同意本协议后,即表示单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条款。阅读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单位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应点击拒绝本协议,本中心将无法向单位提供网上综合业务服务。
二、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是指本中心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通过上海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向用户提供的在线办理查询、信息修改、开户、转移、封存、汇补缴、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具体内容以网上业务系统实际提供的为准。
2、“单位用户身份认证卡”:是指本中心或本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发放给单位,用于存放单位身份标识,对单位办理在线业务时进行身份验证或对发送给本中心的网上业务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工具。
3、“密码”:是指本中心或本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给用户的身份认证卡初始密码或者用户自行修改后的密码,用于验证用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4、“短信验证码”:是指本中心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用户手机号上的动态验证码。
5、“业务指令”:是指用户以单位用户身份认证卡及相应密码登录后,通过网上综合业务服务渠道发起的查询、信息修改、开户、转移、封存、汇补缴、提取等网上业务及提交业务申请等各类业务指示的统称。
三、单位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单位自愿申请签署本中心的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协议,有权在遵守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定的前提下享受本中心提供的相关服务。
(2)单位可通过本中心网上业务系统办理本单位查询、信息修改、开户、转移、封存、汇补缴、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网上综合业务,具体业务以网上业务系统实际提供的为准。
(3)单位在签署本协议并享受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后,仍可在业务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4)单位可通过本中心的官方网站(www.shgjj.com)下载、安装、登录、使用本中心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
(5)单位对本中心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本中心服务热线(12329)、登录本中心官方网站(www.shgjj.com)、登录本中心手机客户端(上海公积金)、关注本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公积金)等或到本中心各业务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2、义务
(1)单位办理单位网上综合业务,应遵守国家及本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中心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定。单位应密切关注本中心通过业务网点、网站或其他渠道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提示,及时阅读其内容,配合本中心的系统管理工作。
(2)单位在使用办理单位网上综合业务中的资金业务前(如汇补缴业务),需按照本中心的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委托付(扣)款协议。单位应保证办理单位网上资金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3)单位通过单位用户身份认证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发出的所有业务指令均视为单位所为,视同单位已同意并签章。单位对其发出的所有业务指令承担全部责任。单位发出的指令经本中心执行后,单位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如单位发现本中心对其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中心。
(4)单位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单位因使用非本中心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对于自设密码,单位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形式简单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5)单位应妥善保管其单位用户身份认证卡、密码、短信验证码、手机号等重要信息,不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交于任何第三方使用。使用上述重要信息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单位所为,单位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因对上述信息保管不当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
(6)单位办理单位网上综合业务,在需要填写手机号业务中,应确保向本中心提供的手机号正确、畅通;本中心向该手机号发送用于安全认证的动态验证短信,单位须确认短信中的业务信息与正在进行的业务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非本中心原因(例如短信网络原因造成迟延、信息丢失,单位提供手机号有误、手机关机、欠费停机、手机号变更,单位未认真核对信息、未正确操作等原因)导致业务无法完成以及导致的一切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7)单位所持单位用户身份认证卡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本中心指定的办理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等手续。单位用户身份认证卡损坏的,单位应承担补办成本费用。
(8)单位因本中心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不当得利,同意本中心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暂停其网上综合业务服务。
(9)单位不得有意诋毁、损害本中心声誉或恶意攻击本中心网上业务办理系统。
(10)单位办理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本中心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
(11)本中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调整和停止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并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单位办理确认手续。单位对此无异议,并配合完成。
(12)单位同意并授权本中心使用及本中心向第三方提供单位的资料和业务记录用于相关业务办理所必要的信息核对、风险管理等用途。
(13)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业务所涉及的本单位及职工相关材料,因单位保管不当产生的责任由单位全部承担。单位并应配合本中心对上述材料的监督、检查。
(14)单位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并应赔偿本中心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本中心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本中心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的,将提前在网站等官方渠道予以公告。由此造成单位无法使用网上综合业务服务的责任,本中心不予承担。
(2)本中心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功能、服务内容、操作流程、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以公告等方式通知。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3)单位存在不遵守本中心有关业务规定,诋毁、损害本中心声誉,恶意攻击本中心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等情况的,本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对单位提供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并追究单位责任。单位利用本中心业务系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本中心有权单方或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
(4)本中心根据单位的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单位用户身份认证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单位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业务凭证均为本中心处理单位网上综合业务的有效凭据,也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业务指令无法或不能够正确执行,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a.本中心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b.本中心收到的电子业务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业务信息;
c.单位未能按照本中心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d.本中心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其他不可归因于本中心的情况。
(6)本中心有权根据需要对单位保管的涉及网上业务的本单位或职工相关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应予配合。
2、义务
(1)本中心负责向单位提供多渠道的单位网上综合业务咨询服务。
(2)在本中心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本中心应向单位提供相应的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单位的业务指令。
(3)单位办理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时,如非本中心原因而发生的电子数据信息错误或者对单位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本中心不负责对于该项错误进行更正,也不承担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但本中心应在处理中对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服务的停止
1、如单位不遵守本协议约定或其他本中心业务规定,或存在其他损害本中心利益的行为时,本中心有权停止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服务停止并不意味着单位此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业务指令的撤销,也不能因停止消除此前的指令单位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
2、本中心认为有必要停止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的情形,本中心有权停止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
六、差错与争议的解决
1、如单位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或本中心业务规定操作,或其他非本中心原因造成其所发出的业务指令未被执行、未被适当执行、被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12329”或到各业务网点通知本中心。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中心不介入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相关纠纷,但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单位调查公积金账户相关情况。
七、法律适用条款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是本中心的其他业务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单位在办理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时涉及本中心其他业务的应签订并遵守具体业务协议及规定。
八、协议生效及其他
1、单位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4、本协议由本中心制定、修改。本中心如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将提前通过本中心网站或业务网点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单位应重新阅读修改后协议内容,并作出是否接受修改后协议的选择。点击同意协议的,即表示单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后协议的条款,本中心将继续提供网上综合业务服务。
5、若单位已与本中心在线下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协议》,该协议自动终止。单位若仍需使用单位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后,点击同意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