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在外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人或共同借款申请人有一人在外省市缴存并在本市贷款的,均视为异地贷款。
二、服务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法定离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
3、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
4、在全国范围内无或仅有一次公积金历史贷款次数。
三、申请材料:
1、异地公积金证明:加盖当地公积金中心印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长三角地区缴存职工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线上开具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缴存职工也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开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选择“服务-业务办理电子码-信息表申请”,点击提交按钮申请“电子码”)。
2、异地缴存职工的身份证件原件。
3、如有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
办理流程:
提交审核申请——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审核——告知审核结果——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到场人员:
异地缴存职工。
六、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