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漏缴、少缴而补缴住房公积金导致不满足连续六个月缴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异常,借款申请人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同时进行复议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贷款所需申请材料。

2、缴存不连续六个月复议申请材料:

(1)补缴单位情况说明原件,证明漏缴原因及补缴情况,并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若申请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注明委托代缴公积金事宜及委托第三方单位名称;

(2)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明细原件,需与公积金缴交情况匹配;

(3)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等可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复议的,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三、服务方式:

纯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

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业务网点。

复议申请网点与贷款受理网点为同一网点。

四、到场人员:

与贷款受理到场人员一致。

五、办理时限:

与贷款申请合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