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2018〕49号
各处室、各区管理部、建行市分行房金部:
为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第54次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沪公积金〔2018〕30号),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规定调整如下:
一、简化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要件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单位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1)至管理部办理。各管理部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读取单位相关法人信息。
取消原规定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
(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单位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2)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办理。管理部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和缴存信息,审核是否符合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及其开户条件。
取消原规定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讨论通过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二、简化单位补缴手续
(一)简化一般情形补缴审批手续
单位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以下要件材料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件3)。
取消补缴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审核程序,均由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二)简化特殊情形补缴要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后至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的月缴存额应当符合补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规定。
1.原单位需为已经离开单位的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且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原单位的;
2.职工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专户”的;
3.其他情形需补缴的。
单位提供以下要件材料办理: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三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件3)。
取消原规定要求提供的补缴单位出具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简化单位申请出具缴存证明要件
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单位提供以下要件材料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办理: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附件4)。因上市、融资等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董事会出具意见的,应当加盖董事会印章。
取消原规定要求提供的申请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当月或上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相关书面说明等证明材料。
四、优化单位缴存网点变更流程
单位因办公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的,单位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变更登记表》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原所在地或者新转入地的管理部办理,转出管理部和支行不得无理由设置障碍。
五、优化委托转移业务办理流程
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原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办理或者不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个人可以申请委托市公积金中心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个人应当至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申请。管理部发函(函件样式见附件5)为职工办理,其他要件不变。
六、取消单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
取消职工办理提取业务需由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各管理部和支行依据最新下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定审核职工提供的材料。
七、简化购房提取业务办理要件
取消职工办理购房提取业务需提供资金来源凭证。
八、简化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续提业务办理要件
职工因非合作银行提取公积金归还该行购房贷款办理续提的,职工填写申请表(见附件6),仅提供以下要件: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如需);
3.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取消原规定要求的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除外)。
九、租赁提取简化银行卡填写信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中,职工无需填写银行借记卡开户支行。
十、简化自愿缴存期满提取业务办理要件
自愿缴存个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办理自愿缴存期满提取无需提供《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十一、优化部分提取业务审核流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职工以及自愿缴存个人办理提取业务,前往管理部审核,凭管理部开具的提取审核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到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支付手续。该提取业务的业务档案由管理部按规定留存,保存期限为永久。待市公积金中心核心业务系统上线后,上述提取资金比照无房租赁提取流程,直接转入职工提供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中。
网上业务的简化手续另行发文通知。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业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联系或反映。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