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相关处室、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金部: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应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权证和原房地产权证并存阶段,为确保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受影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决定将自2016年7月22日起,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房地产权证”统一变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
请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理过程中真实性的审核和记载工作。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