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外宣传报道重要信息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处室、各区(县)管理部:

  现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宣传报道重要信息审批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14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外宣传报道重要信息审批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做好住房公积金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外宣传报道重要信息的审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通过下列渠道对外宣传报道的重要信息,须经过审批程序:

    (一)报纸、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大众传媒;

    (二)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

    (三)12329服务热线及短信;

    (四)上海公积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

    (五)其他以书面形式对外发布的渠道。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重要信息是指有可能对本市住房公积金发展和市公积金中心带来重大影响、对本市住房公积金工作造成重大后果的政策法规、相关制度、重要活动和相关信息等。

    第四条  中心各部门就本市住房公积金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稿件应由相关业务部门撰稿,明确报道内容、时间、渠道,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中心主任审定签发。

    第五条  中心干部员工主动接受采访或发稿,应事先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初审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引起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时,应及时了解情况,在第一时间通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报中心分管领导,重大事件应报中心主任。

  舆情事件由办公室按照中心领导审批意见牵头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处置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对舆情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第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审批程序。对违反本规范审批程序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教育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给予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给予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本规范由中心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