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不按法规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
进行网上信息公开和执法公告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6号
各处室、各区县管理部:
为了加强执法宣传工作,树立住房公积金强制征缴观念,发挥网络舆论教育和警 示作用,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建金管〔2007〕222号)的规定及其精神,制定《关于对不按法规规定缴交住房公 积金单位进行网上信息公开和执法公告的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不按法规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
进行网上信息公开和执法公告的操作规范
为了加强执法宣传工作,树立住房公积 金强制征缴观念,发挥网络舆论教育和警示作用,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号)的规定及其精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将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上对不按法规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网上信息公开和执法公告。现提出以下操作规范。
一、对不按法规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网上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公开单位名单:
1. 市公积金中心已经对不按法规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 通知书》;
2. 单位没有在《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规定的补缴期限内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
3. 市公积金中心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网上公开单位名单的内容格式见“附件一”。
(二)公开信息的撤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将已经在网上公开的单位名单撤回:
1. 单位履行《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2.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3. 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满6个月的。
符合上述第1、2项情形的,应同时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公开单位改正信息,内 容格式见“附件二”。单位改正信息自发布后满1个月予以撤回。
二、对不按法规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网上执法公告
(一)执法公告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发布执法公告:
1. 市公积金中心对不按法规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作出《告知书》、《责令 限期缴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 单位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
网上发布送达公告的内容格式见“附件三”。
(二)执法公告的撤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将执法公告撤回:
1. 单位按要求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2. 公告期满的(即自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
符合上述第1项情形的,应同时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公布单位改正信息。单位改 正信息自发布后满1个月予以撤回。
三、网上信息公开和执法公告的操作程序
(一)责任处室不按法规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单、送达公告的信息发布及撤回,由执法 监督处负责。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相关栏目的技术维护由住房公积金网站管理办 公室负责。
(二)操作程序执法监督处应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 对不按法规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网上信息公开和执法公告均应由中 心领导批准。中心领导批准的时间,作为公开发布的时间。
2. 网上公开单位名单,可以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签报中一并请示,也可以单独 签报请示。
3. 网上发布送达公告的,应与网下送达公告同时进行。
4. 符合公开信息或执法公告的撤回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同时按要求 发布单位改正信息。
四、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网上公开单位名单的内容格式(略)
附件二: 单位改正信息内容样式(略)
附件三: 网上送达公告的内容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