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24〕28号 

各区管理部:

  为实施《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2号),现将《〈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3日

《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操作细则

 

  为实施《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2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对象及条件

  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在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购房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配偶本市无自有住房的;

  (二)提取申请人为主贷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提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三、提取额度和频次

  自2024年6月1日起偿还的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提取。提取金额以申请人实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限,每个提取还款时间段最多申请提取一次。

  四、提取方式

  采用“先还后提”方式办理。经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五、提取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主贷人配偶的,提供与主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户籍所在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期房预告登记证)、贷款合同、提取还款时间段内的还款凭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证明(含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2.所购住房位于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期房预告登记证)、贷款合同、提取还款时间段内的还款凭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凭证及相应婚姻关系证明;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期房预告登记证)、贷款合同、提取还款时间段内的还款凭证。

  (三)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渠道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后续增加的办理渠道以业务指南为准。

  八、实施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