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6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就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毗邻城市范围、部分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通知如下:
1. 第十三条第五项中“毗邻城市”范围包括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省内城市。
2.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
3. 第二十六条第八项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费的月提取限额为300元。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