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抓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今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计划基本建成480万套。各地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加大省级补助支持力度;建立省级巡查机制,加强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市县尽早开工建设,提高建成比例,尽快投入使用,确保完成年度开工和建成任务。
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省级资金支持,组织制定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要求,并纳入对市县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督促市县科学规划选址、合理布局,实现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三、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摸清棚户区底数,调查摸底范围应包含建制镇。抓紧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分解到年度、落实到项目,5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我部备案;在规划中展望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安排。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提前谋划“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需求研究,调查测算至2020年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需求数量,为编制“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提供支撑。
四、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我部确定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试点城市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在12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相关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根据实际开展试点,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创新棚户区改造融资机制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五、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在6月底前出台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指导督促市县在8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2014年底前,各地区要把廉租住房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运营管理。
六、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要指导督促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加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
七、强化住房保障公平分配。要指导市县贯彻实施我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地级以上城市和档案管理基础工作较好的县市,要在2014年底前建立住房保障档案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信息安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对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或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并纳入政府监管,确保配租对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八、抓好住房救助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法完善住房救助政策措施。会同民政等部门抓紧组织对辖区内已实施住房救助,以及尚待实施住房救助对象的规模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规定需实施住房救助的,要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要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
九、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指导市县积极配合住房保障审计工作,跟踪审计过程,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到边审计边整改。对于存在的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建设工程监管不到位、分配审核把关不严、部分保障性住房闲置等问题,要逐项限期整改,对重点问题督导整改,并建立纠错机制,举一反三,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工作信息交流,认真总结住房保障工作经验成效,及时报送有关经验做法、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在8月底前报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情况,10月底前报送住房救助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