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二):
诱导职工走歪路,锒铛入狱代价大
叶某,本市杨浦区某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通过提供伪造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购房资料的非法手段,诱导部分职工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取高达提取金额30%比例的手续费,牟取暴利。
本案中,叶某利用部分职工急需用钱但又不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非法手段在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外,开展违规代提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叶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后公安机关顺势捣毁一条完整的制假、售假、用假的“黑色产业链”,包括叶某在内多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违法提取的职工也一一被责令全额退款。
违规提取处罚条款: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对职工处以罚款。同时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任何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张贴、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发布、散播、推送广告,有偿从事“代办公积金”、“代提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咨询”等。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协调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清理和治理,对违规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