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三):

违规提取一时爽,法院强执泪千行

  王某,本市某公司职员,在上海已经购买住房,住房贷款已经还清,不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通过共享单车上的小广告找到声称能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不法中介,将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交由中介,并委托其办理。中介帮助王某伪造结婚证,并与虚假配偶以共同购房名义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8万元。

  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不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仍铤而走险,利用不法中介提供的伪造材料,虚构婚姻事实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立案调查,其违法行为确凿。市公积金中心责令王某全额退还违规提取款额,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王某采取冻结扣划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违规提取处罚条款: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对职工处以罚款。同时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任何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张贴、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发布、散播、推送广告,有偿从事“代办公积金”、“代提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咨询”等。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协调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清理和治理,对违规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