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四):
自作聪明“找制假”,信用惩戒咽苦果
顾某,原某公司职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其住房公积金被封存。顾某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查询得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15万元。于是在网上找到制假人员,伪造其澳门居民身份,虚构出境定居事实,将15万元提取。
近期,市公积金中心在例行业务检查中发现顾某提供的澳门居民证存疑,经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协查,顾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系伪造,提取住房公积金属骗提违法行为。市公积金中心立案调查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其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上报本市公共信息征信平台,还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申请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违规提取处罚条款: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对职工处以罚款。同时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任何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张贴、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发布、散播、推送广告,有偿从事“代办公积金”、“代提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咨询”等。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协调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清理和治理,对违规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