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范围:
1、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
2、在购公有住房过程中,家庭共有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不可缓解矛盾及纠纷。
3、其他特殊原因或难以预料原因。
4、重复购买的公有住房。
退房退维修资金原则:按房屋维修资金和电梯水泵资金按分户余额退还业主,街坊设施资金按街坊设施资金余额根据业主分户面积分摊后退还业主。
操作:
(1)通过售公房维修资金信息系统-退房退维修资金进行处理。
(2)持打印退房退维修资金申请表,申请单位、业主大会、区县房改办盖章后,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此证明在制表日期前30个工作日内出具)到建行相关网点办理落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