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维修资金
2000年以前执行的售房方案,多层住宅的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高层住宅的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2001年及以后执行的售房方案,其维修资金缴交额,购房人18元每平方米;出售人多层71.88元每平方米,高层143.76元每平方米。(建筑成本价由市房管局公布)
2、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
高层住宅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缴付。1994年以前的售房方案定为每台电梯50万元,1995年及以后售房方案开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缴付。
3、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
出售人应一次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