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进新时期上海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为9大部分,从提升产业工人的政治地位、构建技能形成体系、完善评价、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其中,《实施意见》第19条规定“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条款,重点推进单位为在沪合法稳定就业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现有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鼓励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这次下发的《实施意见》对保障产业工人依法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具有重要影响。
从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方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文件均明确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重点推进在沪合法稳定就业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解决部分产业工人还处在制度之外的问题。同时,明确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条款,有力地维护了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创造公平、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通过加大对单位的宣传和督促,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度,多管齐下,实现单位应缴尽缴。对于不为稳定合法就业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依法查处和处罚,构成严重失信的,将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信息,并上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大失信成本。
从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方面,本市在2015年就推出无房租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通过放宽提取条件、简化提取要件、优化提取方式,使这项政策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和好评,具有稳定就业的年轻职工成为租赁提取政策的最大受益群体,有效降低了他们在城市的居住成本。同时,公积金中心对企业为职工提供租赁房或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的,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经租公司提供职工租房的,可以经职工申请集中办理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业务,从而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租购并举,满足职工不同住房需求,提供租赁便利,提高住房消费能力,为本市产业工人创造安居乐业、共享发展的工作生活、成长立业的人文环境。
市公积金中心下一步将在推进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过程中,积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